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但是有一些人却视国家的司法权威于无物,以为凭着自己的一点小聪明,可以“暗渡陈仓”,将本应被执行的财物,变着法儿地转移给他处,最终结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情回顾】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松阳县人民法院对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等人民间借贷案以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先后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标的共计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2020年8月、2021年5月,张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松阳县人民法院先后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经查,2020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张三从事司机工作,在未向人民法院报备的情况下将个人收入至少11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和现金等方式转移给女友,其中部分用于支付女友名下轿车车贷,及偿还未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债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无法执行。
2024年4月19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等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就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直接挑战和破坏,因为这种行为阻碍了国家机关依法实现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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