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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讨债公司介绍沅陵法院: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款被拖欠,怎么办?法院判了!

时间: 2024-12-24 11:10:12 浏览次数:95 来源:合肥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yaozhanggongsi.cn/
建筑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予结算,承包人如何自救?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发包人)向原告某材料公司(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5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有效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21年1月,原告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

建筑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予结算,承包人如何自救?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发包人)向原告某材料公司(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5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有效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口头上达成了为某新建小区部分楼层进行涂料施工的协议。随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并于当年年底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次年1月,原、被告就未完成的工程补签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大量农民工离开工地,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场继续施工。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便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之后,原、被告就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事宜进行了多次对接,却因工程造价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多次催告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本案中原告施工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依约履行主要义务,被告也予以接受,其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原、被告双方对已施工工程的工程造价有争议,依法应当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因原告中途退场后,在被告对已完工工程质量及相应工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及时对争议部分进行证据固定,并立马通知对方进行质量验收和保修,而是将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导致原告已施工部分被覆盖,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工程造价应按鉴定意见中高价位标准计取。最终,结合鉴定结果,本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商事活动中,部分当事人为提高交易效率,往往采取口头形式。然而就建设工程的复杂性而言,使用口头形式约定容易出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意模糊或是改变口头约定内容,从而引发争议。本案中,原、被告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标准、竣工结算期限等关键性细节,发生争议后被告为及时完成工程邀请第三方公司进场施工,导致争议部分工程被覆盖,增加了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对此,法官提醒,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签订书面形式施工合同,详细约定有关工程质量、交付细节等关键性条款。同时,争议发生时应及时进行证据固定,否则将承担因标的物损毁而无法勘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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