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以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
本文述明强制执行立案所需的基本材料,以帮助申请执行人高效准确地完成执行立案。
温馨提示
各地区法院实际要求材料可能有所不同,请便宜行事。
关于网上立案,有的法院只需网上立案即可,有的法院要求先网上立案,然后再现场提交材料。
关于生效证明,有的不需要法官另行开具生效证明,由执行庭负责确认判决是否生效;有的需要开具生效证明。
关于收款账户信息,有的法院要求填写收款账户信息时附上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申请材料清单一览
01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非必须)
(四)法律文书(执行依据)
(五)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材料
(六)收款账户确认书
(七)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委托手续
(九)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材料详解:
02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请求事项中,对涉及到利息、资金占用费等持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款项,可以计算出一个暂计金额(如暂计至申请执行立案之日)。对请求事项中的全部金额,可以计算出一个暂计总额。
(二)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复印件。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3、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经营者身份证明书一份;(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三)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非必须,但可提供以方便法院现场执行或司法拘留之用。
(四)法律文书(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中,对于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或复印件。经过两审裁判的案件,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对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的,应当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及裁决书送达证明材料
(五)执行依据生效证明材料
生效判决书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由原审法官开具生效证明或者生效确认书。
生效判决书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由二审法院出具送达回执或者签收邮件回执。
劳动仲裁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一般需提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收的送达回执。公告送达的还需提供报纸公告页。
(六)收款账户确认书
收款账户确认书的内容包括:用于接收执行款的银行账号、户名以及开户行信息。
申请人是公司的,收款账户确认书需要加盖公章,并附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是否同意电子送达等情况。
网上立案的,网上填写;现场立案的,现场填写。
(八)委托手续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需另行提供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须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并注明相应权限。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1)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3)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员工身份证明书原件;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参保证明。
(5)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本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提交证明材料。
(九)其他特殊情况
1、已采取保全措施的
须提供相应的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人民法院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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