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注销时也经过了清算,劳动者还能要回欠付的工资吗?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一起用人单位注销后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刘某2023年9月至12月工资2.6万余元。
2022年2月25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周某聘请刘某担任公司设计主管一职,签订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3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及时足额发放8月份后刘某的薪资。2023年12月该公司注销,周某为清算组成员。
刘某认为,公司于8月后薪资未能正常发放,其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无果。刘某为讨薪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因公司已注销而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其无奈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其补发该期间公司应发未发放的工资。
周某辩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刘某2023年9月至12月薪资。公司虽有发放工资的义务,但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注销,注销时也经过了清算,且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周某不应承担向刘某发放工资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东湖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周某作为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对于职工债权存在事宜应当知晓,但未通知与清算其职工工资,对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支付刘某2023年9月至12月工资共计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注销后,是否就无需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若用人单位出现未依法清偿债务,违规注销公司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如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仲裁或起诉时处于清算状态尚未注销时,劳动者可向清算组及时主张权利,并将相关权利主张凭证提交仲裁委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避免公司注销成功。
转自: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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