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清泉城区绿水塘一巷一户门店,经营者拒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为当事人讲实事、摆道理,宣传法律法规,但当事人仍不依法履行义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补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800元,并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强制足额收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希望广大市民及商户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争做文明守法市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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