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因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刘某向孝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屈某,屈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也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情况,经本院查控也未发现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今年5月,刘某向本院反映,屈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身份对他人提起诉讼,本院立即联系该法院并调取了屈某本人提供的证据,发现屈某在被本院执行后,仍与他人进行大额经济往来。因被执行人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以被执行人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后,我院执行干警与孝义市公安局刑警前往内蒙古包头市将被执行人屈某押回孝义。
因慑于拒执罪将要承担的严重后果,屈某及其家属积极与申请人刘某协商,于6月19日主动将案款15万元一次性履行到位,并得到申请人的谅解,案件至此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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