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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讨债公司讲述供热管道漏水损失,谁担责?

时间: 2025-02-24 15:55:37 浏览次数:57 来源:合肥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yaozhanggongsi.cn/
近年来,供热管道漏水造成财产损害的案件逐年增多,案情虽不算复杂,但财产损害数额常常需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审理时间较长,也着实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在这类案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划分是重难点,也是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业主,在每年开始供暖时,注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张贴的

近年来,供热管道漏水造成财产损害的案件逐年增多,案情虽不算复杂,但财产损害数额常常需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审理时间较长,也着实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在这类案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划分是重难点,也是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业主,在每年开始供暖时,注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张贴的通知,暖气试水期间,家中留人勤查勤看。如果真的出现家中因为暖气漏水造成损失,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就漏水原因、水淹面积、损失程度以及相关的责任,积极与供热公司、物业公司等方面展开沟通、协商;对损失严重的,业主要注意保留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等证据,以备申请相关部门鉴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H公司系从事集中供热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李光(化名)房屋所在小区冬季采暖及供热管道的管理和维修。2020年10月28日,H公司在供暖试水过程中,因供热管道发生破裂,导致涉诉房屋被水浸泡。


       根据李光申请,宝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诉房屋内装修和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2022年4月16日,该鉴定机构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价格鉴证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29978元。鉴定过程中,李光支付鉴定费5500元。李光及H公司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事后李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H公司赔偿其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29978元、评估费5500元,共计35478元。


宝坻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10月28日,H公司在对房屋供暖试水过程中,因供热管道发生破裂,致使李光房屋及相关物品受损,H公司作为供热管道管理、维修义务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光财产损失29978元,H公司并无异议,且同意赔偿,应予认可;鉴定费5500元,系李光为确定具体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亦应由H公司承担,因此应对李光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宝坻法院判决H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李光经济损失29978元;向李光支付鉴定费5500元。


案例二


       原告刘某某购买被告某置业公司的房屋,并向某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后全权委托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某装修公司在装修墙面过程中将暖气片拆卸。供暖前,某物业公司在业主群通知热力试压,试压时,因原告暖气片处于拆卸状态,导致原告的房屋严重漏水,刘某某装修的地板地面全部被水浸泡,墙体、门周围发霉、起皮,造成财产损失。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鉴定,评估事务所出具《鉴定评估报告》,认定原告房屋装修修复评估值为11571元。为进行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000元。


      在本案中,原告刘某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屋,委托某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恰逢供暖季,能源公司试压时,刘某某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各方当事人均主张自己无过错,故本院将侵权责任的划分作为焦点。


      对于某置业公司而言,在房屋未达到供暖标准的情况下,即向被告能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要求被告能源公司先行供暖,并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在能源公司试压前,能源公司工作人员又告知置业公司先把入户阀门和立管阀门全部关闭,但置业公司仍疏忽大意,未将原告房屋供热系统入户阀门予以关闭,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对装修公司而言,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在将暖气片拆卸的情况下,客观上没有提前将供暖室内阀门关闭,未履行审慎的管理义务,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次要原因,其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酌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明知自己的房屋处于装修状态,在收到物业公司在业主微信群发布的热力试压通知后,自以为没有交纳供暖费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失酌情应承担10%的责任。能源公司有置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在试压前又提前打电话通知置业公司将入户阀门和立管阀门全部关闭完,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过失、过错,其亦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房屋装修损失9499.7 元;被告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房屋装修损失2714.2 元;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某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文稿定陶区人民法院供稿


案例三


       2023年1月11日,居住在某小区的宋某发现其居住房屋室外供热管线跑水,自家房屋有被水泡的风险,宋某及时告知负责该小区的热力公司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以春节放假、工人休息等原由延误维修,导致宋某家中地板被水浸泡,无法居住。宋某多次找到热力公司要求赔偿,但此事被一拖再拖,时至今年3月热力公司也未赔付,宋某无奈之下将该热力公司诉讼至龙凤区人民法院。


      龙凤区法院卧里屯法庭刘丽萍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宋某和热力公司对室外供热管线破裂跑水,宋某已及时告知负责该小区的热力公司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以春节放假、工人休息等原由延误维修,导致宋某家中地板被水浸泡,无法居住的事实没有争议,对宋某主张的补偿款10000元双方存在分歧,针对双方的争议刘丽萍法官对宋某主张的损失逐项核对,最终判决某热力公司赔偿宋某经济损失4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因供热公司未能及时抢修供热管线,致使宋某房屋及相关物品受损,作为供热管道管理、维修义务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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