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明和王丽在2017年9月离婚,此前李明和张强是商业伙伴,并且李明欠张强一笔1300万元的债务。因李明未按期偿还,故张强于2022年将李明、王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1300万元债务为李明和王丽的夫妻共同债务。
李明、王丽则认为案涉款项系用于运营某项目,而非并非用于李明和王丽的家庭开支,并且王丽和李明在2017年9月离婚,而王丽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均从未参与过某项目的经营。因此1300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的产生过程系基于商业合作,且数额超出了正常家庭生活需要,张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判决驳回张强的全部诉请。
何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何时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撰:叶佩艳
资料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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