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李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依约还款,王某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且十日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王某迫于无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某得知,李某已于2019年与其妻子赵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区xx镇的房产和夫妻共同所有的车全部归女方赵某所有。离婚后李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王某可采取什么方法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解答
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实质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四大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四)不合理低价转让和不合理高价受让需要转让双方具备主观恶意,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本案中债务人李某在背负高额债务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在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赵某所有构成了无偿转让财产,造成李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减损了李某的偿债能力,影响了王某的债权实现,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处置财产的约定。
但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不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具有一定伦理性、道德性,如本案中李某就主张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是在己方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照顾女方、孩子抚养的考虑作出的让步。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否可直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判决,多数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考虑,仍支持债权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撤销。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一年除斥期间和最长五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当债权人得知债务人实施财产转移行为后,需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让渡给赵某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王某造成了损害,王某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明知无偿转让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仍处分财产的,即可推定为具有恶意。综上,李某将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通过离婚协议的履行无偿转让给赵某的行为应当被撤销。最终,法院判决将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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