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吗?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情回顾
近日,合肥讨债公司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劳务工资款52322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吴某与钱某系亲戚关系。钱某从事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工作。自2003年起,钱某雇佣吴某为其提供瓦工劳务,期间钱某支付了吴某部分劳务工资款。2019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钱某就其之前所欠的劳务工资款40000元向吴某出具欠条一张。嗣后,吴某仍然继续受钱某雇佣从事瓦工工作,2024年3月2日,经双方再次结算,钱某就其2019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所欠吴某劳务工资款37890元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钱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吴某工资款,后经吴某催讨,钱某挂靠的建筑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代替其向吴某支付了25568元,剩余劳务工资款52322元一直怠于支付。无奈之下吴某将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给付其劳务工资款5232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吴某受钱某雇佣为其提供瓦工劳务,吴某已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钱某予以确认并就其所拖欠的劳务工资款77890元向吴某出具亲笔书写的欠条,后经吴某催讨,钱某挂靠的建筑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代替其向吴某支付了25568元,剩余劳务工资款52322元一直未予支付,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吴某与钱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钱某作为获得劳务的一方,其理应向吴某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故对吴某请求钱某支付其劳务工资款5232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朱方龙)
Copyright © 2013 尚鑫合肥讨债公司 特别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 皖ICP备2021017939号-9
电话:18069277778 联系人:马经理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万达广场C座 xml sitemap txt